第二十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可包括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设备、中医健康干预设备及器具、健康管理设备等。
(八)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休闲等其他产业融合并协同发展。
第三十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名中医评选制度,开展名中医评选活动,发挥名中医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药事管理制度,加强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调剂、煎煮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保障合理、安全用药。
第二十九条 鼓励开发中医养生保健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合作,支持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中医医疗服务。
第四十二条本市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设立中医药科技研发专项,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
鼓励中医药行业协会参与制定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咨询、评价与技术培训,推动行业交流,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开设中医养生保健相关专业,培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专业人才。
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制定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规范,加强对代煎服务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步:点击公众号底部中间“微监督”,选择“获取执法手册”;
鼓励与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合作,进行系统的人员培训。
(二)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第四十条本市建立健全著名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建设,推广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挖掘、整理、传承海派中医流派的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传统技术,推进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工程,培育海派中医品牌。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加强中医药救治能力建设,开展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注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关于医疗活动与养生保健服务界定问题,由于部分中医技术的双重属性,所以医疗与养生保健有时无法明确界定。但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始终属于非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所能开展的一些活动,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是不可以开展的。
与中医医疗机构相比,非医疗性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范围一直比较模糊,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尚未有一个统一、硬性的文件来规范。